中央印发《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
更新时间: 2024-12-23   编辑:小编   文章来源:网络
  第二十条 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,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,推动党史进教材、进课堂、进头脑,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。   第七条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,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、整体推进、督促落实。   第十一条 认真学习《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》、《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》、《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

  第二十条 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,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,推动党史进教材、进课堂★★、进头脑,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★★★。

  第七条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,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、整体推进、督促落实★★★。

  第十一条 认真学习《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》、《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》、《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》,学习★★、★★★、、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★★,学习习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,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、评价和结论,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

  第三十条 各级党委(党组)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,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纳入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,纳入巡视巡察内容。

  第二条 开展党史学习教育★★★,用党的历史教育人★、启迪人、感化人、鼓舞人,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、坚定理想信念★、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,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★★★。

  全面学习领会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★★★,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、科学体系★,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★★★,坚持好、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,把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★★★、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★、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。

  第二十三条 用好图书、报刊、广播、电影、电视等传播媒介,用好文学、影视、音乐★★、戏剧★★★、美术等艺术形式,充分发挥文献档案★、红色书信★★★、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,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。

  第十条 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,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思想★★、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★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★★,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、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,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、思想认同、理论认同、情感认同。

  (一)学史明理。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为什么能、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★★★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,从历史中寻经验、求规律、启智慧★,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,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★。

  做好重要节庆日、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,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诞辰纪念活动,开展重大党史事件、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。

  第九条 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★★★,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★★★、抓在经常★。

  第十七条 各级党委(党组)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,纳入学习计划。

  第六条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、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★★★。在党员学习教育中,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。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。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、进企事业单位★★★、进城乡社区★★★、进校园、进军营★、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、进网站。

  第一条 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,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、用好党史★,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,弘扬伟大建党精神★★,传承红色基因,赓续红色血脉,根据《中国章程》★★★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三条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思想、理论、★★★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刻领悟★★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增强★★“四个意识”★★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、指引方向★,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、凝聚力量,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、砥砺品格,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、建功新时代。

  (四)学史力行★。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★★★、在为民服务上力行、在推动发展上力行,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、政治领悟力、政治执行力★★★,增强斗争本领,把握历史主动★。

  (二)学史增信★★。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★、的信仰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,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★★★,自觉做远大理想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一条 各级党委(党组)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★★,充分运用评估结果★,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七条 按照政治强★★、业务精、作风正的原则★,建设一支结构合理、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。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★★★,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。重视发挥老干部、老战士、老专家、老教师、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。

  第十九条 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,通过★“三会一课★★”、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,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★★★。在发展党员过程中,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一条 用好革命博物馆★★★、纪念馆★、党史馆、烈士纪念设施★★★、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★★,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★,精心设计展览陈列、红色旅游线路、学习体验线路★★,加强革命传统教育、爱国主义教育★★、思想道德教育。

  第二十六条 加强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,做好人才培养★、课程设置、师资队伍建设、科学研究★★、学术交流等工作。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★★★,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,利用网络平台★★★、线上课堂等形式,共享优质资源。

  通知指出,开展党史学习教育,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★★、资政育人的作用,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。《条例》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党章为根本依据★★,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★★、内容、主要形式、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,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。《条例》的制定和实施,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,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★★★、用好党史,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,做到学史明理★★★、学史增信、学史崇德、学史力行★,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第二十四条 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★★、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、职工书屋等平台,运用报告会、座谈会、知识竞赛★、宣讲活动、读书活动等形式★★,发挥革命英烈、功勋模范、先进典型、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★★★,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。

  第十八条 各级党校(行政学院)★、干部学院、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、常修课,充实党史课程★★,丰富党史教育形式,提高党史教学质量★★★。进修班、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。公务员初任培训、任职培训、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。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。

 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,通过党史网站(频道)、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★、微信、短视频★、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★,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,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。

  通知要求,各级党委(党组)要认真抓好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★★,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,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《条例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《条例》要求,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、党的历史结论★★★、党的历史经验、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,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★,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★,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《条例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,要及时报告党中央。

  第二十五条 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,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★★,组织开展党史研究、党史著作编写、党史宣传教育★★★、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。

  (三)学史崇德。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★★,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★★★、造福人民的公德★、严于律己的品德,做到始终忠于党、忠于人民★★★。

  第三十三条 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、中央组织部、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★★★。

 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★,应当坚持勤俭节约,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,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。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,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★★、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★★。

  第二十八条 各级党委(党组)以及党委宣传部门、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严把政治关。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、政治和学术、研究和宣传等关系,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,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★、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★★、抹黑英雄模范★、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。坚决反对、官僚主义,庸俗化★★、娱乐化,防止★★★“低级红★★”★★★、“高级黑★★★”★。

  中央宣传部、中央组织部、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,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★。

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★★★,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。

  第十五条 树立正确党史观,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,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★★★、主流本质,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、重要会议、重要人物★,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,坚决反对和历史虚无主义★,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。

  第十四条 弘扬伟大建党精神,坚持真理、坚守理想,践行初心★★、担当使命★,不怕牺牲、英勇斗争,对党忠诚★、不负人民,为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★。

  第十三条 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,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人民至上,坚持理论创新,坚持独立自主★★,坚持中国道路,坚持胸怀天下,坚持开拓创新★★,坚持敢于斗争,坚持统一战线,坚持自我革命。

  近日,中央印发了《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★,并发出通知★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第十二条 全面系统学习党史,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★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★,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、不怕牺牲史★、理论探索史、为民造福史、自身建设史,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、中华民族、马克思主义★★★、人类进步事业★★、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★★★。

  第二十二条 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★,与新中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社会主义发展史、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,加强舆论引导,弘扬主旋律,传播正能量。

  第十六条 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★★★,根据自身实际,通过阅读党史著作、开展研讨交流、参加教育培训、参观红色场馆★、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。

  第八条 各级党委(党组)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,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,整合相关资源,统筹各方力量,发挥优势★★★,形成合力。